劳动仲裁受案范围主要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总则的第二条,该法条规定了劳动仲裁受案范围包括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因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或者因为终止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因为工作环境、工伤赔偿、经济补偿等发生的争议们都可以通过劳动仲裁解决。若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了可以由劳动仲裁解决的,亦可以仲裁。
劳动仲裁的受案范围是什么
劳动仲裁的受案范围有六点,具体如下:
1、因确认劳动关系产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产生的争议;
3、因退市、解聘、辞退、辞职产生的争议;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等产生的争议;
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用、经济补偿或者赔偿等产生的争议;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国家机关及其公务员、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与其正式职工之间的争议属于人事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因此不属于劳动仲裁诉讼的受案范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劳动者与建立劳动关系的其他人员之间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管理机构与其员工之间的争议,也属于劳动争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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