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代表诉讼适用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权益、股东向监事会或董事会发出书面请求未得到履行职责以维护公司利益、股东持续180天以上单独或共同持有公司1%以上的股权等情况。在这种情况下,股东可以代表公司进行诉讼。
股东代表诉讼适用于以下情况:1.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权益;2.如果股东向监事会或董事会发出书面请求,而他们仍未履行职责以维护公司利益,监事会或董事会仍未采取行动;3.如果股东持续180天以上单独或共同持有公司1%以上的股权,他们可以代表公司进行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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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代表诉讼制度是指当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而公司却怠于起诉时,公司的股东以自己的名义起诉,所获赔偿归于公司的一种诉讼形态。该制度包含两种情形: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时股东代表公司提起诉讼,其他人的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时股东提起诉讼。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通过监事会或者监事、董事会或者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股东代表诉讼由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天以上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书面要求监事会或者没有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股东可以直接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股东代表诉讼制度是一种保护公司权益的诉讼形态,当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人的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时,股东可以代表公司提起诉讼,所获赔偿归于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通过监事会或者监事、董事会或者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制度旨在保护公司权益,当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而公司却怠于起诉时,股东以自己的名义起诉,所获赔偿归于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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