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股东代表诉讼概述
1.股东代表诉讼的定义股东代表诉讼,又称派生诉讼、股东代位诉讼,是指当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而公司却怠于起诉时,公司的股东即以自己的名义起诉,而所获赔偿归于公司的一种诉讼形态。英美法系国家以及大陆法系国家对股东的此项诉讼权利均有规定,均赋予股东提起代表诉讼的权利。2006年我国新《公司法》的出台对股东代表诉讼制度进行了详尽的规定,在法定权力上极大地保护了中小股东的利益。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时,股东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提起诉讼,或在收到请求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依照前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股东代表诉讼的限制条件股东在提起诉讼时要注意一些限制条件,包括(1)股东的主体资...查看原文
2股东代表诉讼条件
股东代表诉讼是一种特殊的诉讼结构安排。只有在股东穷尽公司内部救济,依照《公司法》第151条第2款、第3款提起的诉讼,才属于股东代表诉讼。且股东提起代表诉讼应满足前置条件或者前置条件得到豁免,才能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股东才有可能启动代表诉讼程序:首先,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法》第21条、第147条、第148条、第149条规定的凡此种种情况出现,不论是出于故意还是重大过失,董事、监事及高管出于人类趋利避害的本性,是难以自我检举、自我惩治的,如果公司内部又缺乏有效的自查自纠制度,就必须由股东作为最后公司利益捍卫者。其次,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怠于维权的,也可以启动股东代表诉讼,但是要谨慎采用,毕竟维护公司合法权益的法定主体应该是公司,特殊情况下的代表诉讼,必须履行一定的前置程序。这一前置程序要求股东代表提起诉讼之前应当按照公司法第151条的规定先书面申请监事会、监事,董事会,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果...查看原文
3股东代表诉讼程序
(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的,股东通过监事会或者监事提起诉讼。(2)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的,股东通过董事会或者董事提起诉讼。(3)股东直接提起诉讼。股东代表诉讼的条件?提出股东代表诉讼的条件如下:1、提起代表诉讼的原告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1)有权提起代表诉讼必须是公司的股东,非股东或者起诉时已丧失股东资格的人无权提起代表诉讼。(2)提起代表诉讼的股东资格。为防止出现个别股东随意使用此项诉讼权利,造成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疲于应付诉讼,难以专注于公司事务的管理和监督,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有必要对提起代表诉讼的股东资格做出限制。180日以上连续持股期间,应为股东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已期满的持股时间;规定的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是指两个以上股东持股份额的合计。2、股东提起代表诉讼的前置条件。股东提起代表诉讼之前,应当依法先向上述有关公司机关提出请求,请有关公司机关向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诉讼。如果有关公司机关接到该请求后拒...查看原文
4股东代表诉讼管辖
提到股东代表诉讼,很多人比较陌生,股东代表诉讼,一般是指当公司息于通过诉讼追究公司机关成员责任或实现其他权利时,由具备法定资格的股东为了维护公司利益,并出于追究这些成员责任或实现这些权利之目的,依据法定程序代表公司提起的诉讼。为了确保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上述义务后得到追究,更有力地保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我国新《公司法》借鉴了其他国家的立法经验,确立了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由于股东代表诉讼的实质原告是股东所在的公司,只是因公司怠于或者拒绝提起诉讼而由股东代表其提起诉讼,因此,在公司监事会、监事、董事会、执行董事等对公司负有违约或者侵权之债时,作为债权人的公司应当向哪个法院提起诉讼,股东代表诉讼中的原告即应向哪个法院提起诉讼。在股东为追究董事责任而提起代表诉讼时,依据合同纠纷案件或者侵权纠纷案件的地域管辖原则,也可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股东代表诉讼的时效股东代表诉讼时效1、股东代表诉讼被告的主体范围与被告实施的侵害公司利益的行为的类型密切相关;而侵害公司利益的行为的不同类型,将决定股东代表诉讼应当适用何种诉讼时效期间。2、股东代表诉讼被告的主体范围,不仅应当包括公司的董事、监事、高...查看原文
5股东代表诉讼的当事人
一、股东代表诉讼的原告原告必须是公司的股东,但并非所有股东均可起诉。为了防止股东滥用诉权或者恶意诉讼,公司法对股东的持股数量和持股时间都作了限制。1、持股数量要求。我国《公司法》对有限公司股东提起诉讼时的持股数额没有限制,但是在股份有限公司中只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才有权提起代表诉讼。2、持股时间要求。《公司法》对有限公司的持股时间也没有限制,但股份有限公司原告股东的持股时间规定为连续180日以上,随后《公司法》司法解释(一)第4条强调这180日以上连续持股期间,应为股东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已期满的持股时间。如果股东在提起代表诉讼后,将其股份转让给他人,法院应裁定终结诉讼,除非由其它适格股东作为原告继续该诉讼。二、股东代表诉讼的被告从《公司法》的规定可以看出,我国股东代表诉讼的被告范围较广,任何侵害公司利益,而公司无正当理由拒绝或怠于对其行使诉权的侵害人,均可能成为股东代表诉讼的被告,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清算组成员以及其他任何人。这样有利于最大限度利用股东代表诉讼制度来维护公司利益进而维护原告股东的利益。三、公司在股东代表诉讼中的地位法律虽然...查看原文
6股东代表诉讼原告资格
一、股东代表诉讼原告资格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股东,必须是持有该公司股票达到一定区间的股东。股东代表诉讼原告的适格要件:一、“当时所有”规则,也叫同时拥有(股份)规则。股东若要提起代表诉讼并继续诉讼程序,必须从被告对公司实施侵害行为起至诉讼判决之时都持续拥有公司的股票,股东身份在整个诉讼程序中都应当得到保持。为了避免该原则适用上的僵硬,立法上还有三种理论作为补救:1、违法行为持续理论,在此理论下,如果被告的违法行为有一个持续的过程,则即使违法行为已经发生,在行为持续中取得股票的股东,也可以提起代表诉讼。2、法定取得理论,如果股票是依法律的规定而取得的,而前手在违法行为发生时已经是一个股东,则取得股票者可以继受前手的股东地位而提起代表诉讼。3、股东资格违法丧失理论,如果原告股东资格的丧失是由于公司控制人违反信义义务或者是由于欺诈性和非法兼并而引起的,则原告可继续进行其已提起的代表诉讼。二、一定限度的持股期间。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股东,必须是持有该公司股票达到一定期间的股东。《日本商法》第267条第1款规定,提起代表诉讼的股东必须是自六个月以前持续拥有股份的股东。台湾地区《公司法》第214条规定...查看原文
7股东代表诉讼的诉讼原则
英美法系国家200年来的判例总结出了相对完备的商业判断原则、同时拥有股份原则等股东代表诉讼的诉讼原则,当然,立法永远落后于社会生活的实践,这几项原则也是不断发展的。商业判断原则是美国法院发展出来的免除董事就合理经营失误承担责任的一项法律制度。作为一个判例法理,其至今没有见诸成文法。美国法学研究所《公司治理原则:分析和建议》第4.01条第3项将商业判断原则的内容表述为:如果作出某种决议的董事或经理符合下列3项条件,即使该决议就公司来看是十分有害的,甚至是灾难性的,董事也不对公司承担法律责任:(1)他与该项交易无利害关系;(2)他有正当的理由相信其掌握的有关经营信息在当时的情况下是妥当的;(3)他有理由认为他的经营判断符合公司的最佳利益。虽然美国判例法对于商业判断原则还有其他表述,但其内容与《公司治理原则:分析和建议》基本一致。现在,在理论界它已被认为是一个最具有权威性的定义。商业判断原则的要件包括:(1)实施了商业判断的事实;(2)作出商业判断的董事必须是善意的(ingoodfaith);(3)董事和该商业判断没有任何利害关系;(4)董事有正当理由相信该商业判断是在可能收集到的所有信息的...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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