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到股东代表诉讼,很多人比较陌生,股东代表诉讼,一般是指当公司息于通过诉讼追究公司机关成员责任或实现其他权利时,由具备法定资格的股东为了维护公司利益,并出于追究这些成员责任或实现这些权利之目的,依据法定程序代表公司提起的诉讼。为了确保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上述义务后得到追究,更有力地保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我国新《公司法》借鉴了其他国家的立法经验,确立了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由于股东代表诉讼的实质原告是股东所在的公司,只是因公司怠于或者拒绝提起诉讼而由股东代表其提起诉讼,因此,在公司监事会、监事、董事会、执行董事等对公司负有违约或者侵权之债时,作为债权人的公司应当向哪个法院提起诉讼,股东代表诉讼中的原告即应向哪个法院提起诉讼。在股东为追究董事责任而提起代表诉讼时,依据合同纠纷案件或者侵权纠纷案件的地域管辖原则,也可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股东代表诉讼的时效
股东代表诉讼时效
1、股东代表诉讼被告的主体范围与被告实施的侵害公司利益的行为的类型密切相关;而侵害公司利益的行为的不同类型,将决定股东代表诉讼应当适用何种诉讼时效期间。
2、股东代表诉讼被告的主体范围,不仅应当包括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或其他股东、清算组成员等公司内部人员,还包括其他任何损害公司利益的交易相对人或侵权行为人等公司外部人员。股东代表诉讼的诉讼时效期间,应当根据具体的侵害行为类型与诉讼请求,确定适合何种诉讼时效期间。
3、股东代表诉讼的诉讼时效期间适用的基本原则是,一般情况下,适用规定的两年的诉讼时效期间;法律对该等侵害行为与诉讼请求另行规定特殊诉讼时效期间的,应当适用特殊诉讼时效期间。
4、股东代表诉讼的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应当根据被告的类型确定,即由于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股东等公司内部人员实施侵害公司权益的行为的,股东以其为被告提起代表诉讼的,诉讼时效期间应当从股东知道或应当知道的时点起算。由于公司之外的第三人实施侵害公司权益的行为的,股东以该第三人为被告提起代表诉讼的,诉讼时效期间应当从公司知道或应当知道的时点起算。对于公司内部人员和公司以外的第三人共同作为被告的,应当区分情况,公司内部人员提起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抗辩的,诉讼时效期间应当从股东知道或应当知道的时点起算;公司以外的第三人提起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抗辩的,诉讼时效期间应当从公司知道或应当知道的时点起算。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公司纠纷管辖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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