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的解决途径
时间:2023-07-02 21:22:03 40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协调机构

山东: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中确定的征地补偿标准有争议的,应当先向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申请协调;协调不成的,方可向原征地批准机关申请裁决。

2、裁决机构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争议裁决机构有两级: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主要裁决国务院批准的征地项目中征地补偿安置争议。省级人民政府主要裁决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项目中征地补偿安置争议。

山东:省人民政府是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的裁决机关。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具体承办依法由省人民政府裁决的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案件。

3、裁决范围

山东:(一)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依据的适用;

(二)被征土地的地类、等级的认定;

(三)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人均耕地面积的认定;

(四)被征土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

(五)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倍数的确定;

(六)征地区片综合价标准的适用。

因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种类、数量的认定引起的争议,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处理。

4、提出主体

山东:对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适用标准有争议,申请协调或裁决的,由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提出。

对青苗、地上附着物(除房屋外)的补偿标准有争议,申请协调或裁决的,由其所有权人提出。

对区片综合地价的适用标准和计算有争议,申请协调或裁决的,由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提出。

5、争议解决程序

协调先置

山东:

(1)申请协调: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村居民对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的,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日内,向批准该公告的市、县人民政府申请协调。

(2)开展协调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协调完毕。协调一致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作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协调书,经争议双方签字后生效。协调不成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申请裁决的途径和期限,并在告知书上载明协调过程及协调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原因。申请人可以自收到告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裁决机构申请裁决。

(3)申请裁决

经协调不成或自申请协调之日起规定时间内不予协调的,再申请裁决。裁决提交的材料:(一)裁决申请书;(二)申请人身份证明;(三)争议标的物的相关权属证明;(四)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五)市、县人民政府协调不成的告知书;(六)裁决机构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资料。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证据,并对其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4)进行裁决

裁决机构应当自受理裁决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裁决决定。因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裁决决定的,经裁决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当事人。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5)裁决决定

山东:裁决机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裁决决定:(一)征地补偿安置适用标准符合法定标准的,决定维持;(二)征地补偿安置适用标准符合法定标准,但计算有误的,决定变更;(三)征地补偿安置适用标准未达到法定标准的,决定撤销,并责令市、县人民政府在规定期限内依法重新确定。

(6)费用

不收取费用。

各类地段征地补偿安置标准

1、征用耕地的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征用其他土地的补偿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用耕地的补偿费标准,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具体规定。属于有收益的非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可按该土地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6倍计算,征用无收益的耕地不予补偿。征用柴山、滩涂、水塘、苇塘、经济林地、草场、牧场等有收益的非耕地的土地补偿标准为该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

2、征用人工鱼塘、养殖场、宅基地、果园及其它多年生经济作物的土地,按邻近耕地补偿标准计算。

3、被征用土地的青苗补偿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4、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制定。参照建筑造价折多少,补偿多少。

5、征用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标准为:百万人口的城市,每征用一亩菜地,缴纳7000-10000元;50万以上不足百万人口的城市每征用一亩地,缴纳5000-7000元;不足10万人口的城市,每征用一亩菜地,缴纳3000-5000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以上标准,确定自己的标准。但不得超出以上标准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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