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产权界定及国有资产的处置,产权界定主要是指国家依法划分和认定存在于集体所有制企业中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归属,并明确国家作为所有者对这部分国有资产行使权利的财产范围和管理权限。二、确立企业的改制方案,企业改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多种改制的类型,如改为股份合作制、有限公司、股份公司等。三、进行资产评估;四、订立章程;五、报有关部门审核;六、出资并验资;七、确立法人治理结构;八、召开公司创立大会;九、注册登记。
集体所有制企业改制的法律问题有哪些?
1、部分企业在改制过程中存在资产流失行为。其主要表现:
(1)无视国家有关规定,将部分资产无偿量化为集体股、个人股;
(2)通过财务账表调整、会计科目合并等手段调减国有资产账面价值;
(3)将一些机器设备无偿借给外单位或个人使用。四是企业因未能及时向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有效的资料,导致资产评估范围不全。
2、部分企业改制后所需资金主要从商业银行借人,而且大部分资金被固定资产和长期投资占用,造成资产结构失衡和资金分布不合理,经营资金的极度短缺。不少企业常面对银行催还贷款的局面,企业负担越来越重,工资费用支出大,应收账款比例高,企业虽已改制,但业务经营仍举步维艰。
3、一些企业财经法纪意识淡薄,管理比较混乱,违纪违规问题普遍,会计信息资料失真现象严重。
4、部分企业在改制过程中,名为职工人股,实则变相集资,有的职工因生活困难无钱交足股金,也有的职工因企业改制后经营状况继续恶化,要求退股。
5、大多数企业改制后想方设法对下岗分流人员进行安排,帮助他们重新就业。但由于下岗人员多,就业机会少,加之目前我国社会保障体系还不完善,一些企业的下岗职工未能得到妥善安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
第十五条集体企业的合并、分立、停业、迁移或者主要登记事项的变更,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由企业提出申请,报经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十六条集体企业的合并和分立,应当遵照自愿平等的原则,由有关各方依法签订协议,处理好债权债务、其他财产关系和遗留问题,妥善安置企业人员。合并、分立前的集体企业的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分立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第十七条集体企业有下列原因之一的,应当予以终止:(一)企业无法继续经营而申请解散,经原审批部门批准;(二)依法被撤销;(三)依法宣告破产;(四)其他原因。
第十八条集体企业终止,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清算企业财产。企业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各种债务和费用:(一)清算工作所需各项费用;(二)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三)所欠税款;(四)所欠银行和信用合作社贷款以及其他债务。不足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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