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旅游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制定的新版旅游合同(下称“新合同”),新版旅游合同最明显的变化是,游客无法从购物场所获得赔偿的,组团社应当先行赔付。
从“外表”上来看,新的《团队出境旅游合同》有23页,比老合同足足厚了2倍多;从内容上来看,新合同则事无巨细,游客权利得到了最大限度的保护。以游客意见最多的购物方面为例,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次数须经过游客同意,购物时间不得超过行程日数的一半。按现行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情况,一般是一天逛一个店甚至逛两个店。按照新版合同的规定,今后至少要减少一半。
旅游购物投诉最多的就是出现假冒伪劣产品,由于异地购物,维权成本较高,问题一般很难解决。新版旅游合同规定,游客在行程单安排的购物点所购物品系假冒伪劣商品时,组团社应当积极协助旅游者进行索赔,自索赔之日起境内游60日内、境外游90日内,旅游者无法从购物点获得赔偿的,组团社应当先行赔付。
同时,新版旅游合同还首次对旅行社违约明确了处罚标准,规定组团社在出发前7日以内提出解除合同的,应向旅游者退还旅游费用总额,并按标准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0%至20%的违约金。
“今后,市民报团出游若发现旅行社仍使用旧版旅游合同的,可拒绝使用并要求其使用新版旅游合同。”厦门市旅游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新版旅游合同属于示范文本,一方面旅行社可结合实际情况对示范文本的格式条款内容进行适当修改和增减,但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另一方面旅行社若有对合同范本的格式条款进行修改的,就不得再使用“示范文本”、“国家旅游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字样,以免涉嫌盗用篡改之名,被有关部门追究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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