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旅游局会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修订了《团队出境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合同》示范文本,联合制定了《团队国内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国家旅游局有关负责人表示,《旅行社条例》、《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实施之后,用了一年的时间修订、制定和推行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并作为2010旅游服务质量提升年中重要的工作。
游客买假货旅行社先行赔付
购物与自费项目过多、购物买到假货无法退货、旅行社拼团或转团导致服务水平下降、行程表内容与实际服务项目不符等,这些问题都是游客在旅游中可能会遭遇到的头疼事儿。尤其是参加出境旅游的游客,维权之路往往漫长而艰辛,游客签订一份详实明确的旅游合同是消费权益的最好保障。
在新版的出境旅游合同示范文本中,对买到假货、购物过多等都明确了旅行社的赔偿责任,这对规范旅行社经营、维护消费者权益将起到立竿见影的效果。按新版旅游合同规定:旅游者在《计划书》安排的购物场所买到假冒伪劣商品时,可提出索赔,旅行社应积极协助旅游者进行索赔,自索赔之日起超过90日,无法从购物点获得赔偿的,旅行社应先行赔付。
购物次数过多的行为也得到了明确限制。新版出境旅游合同中规定,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次数不得超过行程日数的一半,并应同时列明购物场所名称、停留的最多时间以及主要商品等内容。行程中不得违反合同约定,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安排旅游者购物、参加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
此次,使用模糊用语糊弄消费者,降低服务标准的行为也被明确叫停。新版出境合同规定,《计划书》用语须准确清晰,在表明服务标准用语中不应出现准星级、豪华、仅供参考、以××为准、与××同级等不确定用语。
旅行社违约赔付比例提高
在这次合同示范文本的修改中,旅行社的违约责任赔付比例普遍提高,在有争议的条款中也向消费者有所倾斜。
新版出境旅游合同示范文本提高了出境旅行社未经旅游者同意,擅自将旅游者转团或拼团的赔付比例,如果旅游者在出发当日或者出发后得知被转团或拼团,出境旅行社应当按团费总额的25%作为赔偿金支付给游客,而2007年的合同中规定的这一比例是20%。消费者即使被转团或拼团后权益受损,也不用担心无法追究,按合同约定原组团社必须承担合同中的责任义务。
此外,新版旅游合同首次对旅行社违约行为明确了处罚标准,规定组团社在出发前7日以内(含第7日)提出解除合同的,应向旅游者退还旅游费用总额,并按标准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0%—20%的违约金。
在遭遇不可抗力导致旅途中止或者受损的情况下,例如因火山灰航班停航、目的地国家社会动荡旅途提前中止等,新版出境旅游合同示范文本中也作出了明确规定,在行程中遇到不可抗力导致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旅行社应将未发生的旅游费用如数退还旅游者,增加的旅游费用,应当由双方协商后合理分担。另外,在行程中遇到意外事件,如天气、车祸等,导致无法继续履行合同并产生了额外费用的,其额外费用应由变更合同的一方承担。
新版旅游合同使服务更加标准化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自从去年《旅行社条例》实施之后,对有关旅行社向游客告知行程安排、明细购物、自费项目、旅行社不得低于成本操作等内容作了明确规定,不少地方已经依据条例对地方性的合同示范文本进行了修改,一些不得不使用旧版旅游合同的旅行社也增加了合同的补充说明文件,而这次出台的全国性合同示范文本将有利于全国旅行社服务标准的统一。
目前一些小旅行社门市部只能收取散客,没有独立成团的能力,这种收散客拼团的经营手法往往带来服务水准的下降。华远国旅导游孙小姐告诉记者,《旅行社条例》以及新版旅游合同中都明确规定旅行社不得私自让游客转团或拼团,这让旅行社行业进行了一次洗牌,对提高全行业服务水准有一定作用。
同时,孙小姐也提醒游客,出游前旅行社一般会举办行前说明会,游客们最好带上合同亲自参加,因为此会将向游客介绍合同示范文本规定的费用问题等。游客支付的团费里一般包括签证签注费用、交通费(含境外机场税)、住宿费、餐费、景区景点的第一道门票费、导游服务费和出境社、境外接待旅行社服务费用等,但个人旅游保险、境外小费、洗衣、个人伤病医疗费,寻找个人遗失物品的费用及报酬等是需要另外支付的。因此,有特殊需求的游客在行前说明会上一定要询问清楚,以免发生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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