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0月,消费者张女士与朋友参加了上海某旅行社组织的张家界旅游团。到达当地时正逢午饭时间天空下着雨,地接导游接团后便直接带领张女士等人到此行的第二个景点芙蓉镇参观,到达该景点后雨还未停。由于芙蓉镇参观路线地势由高到低是下坡路,并且路面都是由非常光滑的石板铺成,加上刚下过雨路面相当湿滑,张女士没走几步突然脚下一滑失去了重心人向后仰,滑了几级台阶,手掌受伤。后经医院拍片诊断为右手掌第三掌骨骨折。张女士认为自己在旅游过程中意外受伤,该旅行社没有尽到提醒和防范义务,应该赔偿其医疗费和精神损失费。但旅行社不同意张女士的赔偿请求,认为是她自身原因导致受伤。双方就赔偿责任无法达成一致。
调解结果:
根据《上海市旅游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因接受旅游经营者的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本案中,尽管消费者自己旅游过程中没有注意安全而致受伤,但导游明知下雨地滑、地势陡峭、存在潜在危险仍带队前行,却没有尽到提醒义务和采取相关防范措施,因此对消费者的损伤应负相应责任。最后在消保委旅游专业办调解下,该旅行社同意赔偿张女士手骨受伤的医疗费用。张女士表示接受。
消费提示:
消费者外出旅游都期望平平安安、快快乐乐的,因此,人身、财产安全尤为重要。作为旅游经营者有责任保障游客的人身、财产安全,应事先向旅游者做出说明或者明确警示,并提供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旅游消费者应时刻保持安全意识,听取旅游经营者的提示,远离危险,不擅自离团。
全文630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