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的特征如下:
1、抵押是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担保物权;
2、抵押权属约定担保物权而非法定担保物权;
3、抵押权是不转让标的物占有的物权;
4、抵押权的公示主要是登记;
5、抵押权的成立和存续只需要登记,不需要转让标的物占有;
6、抵押权的内容是变价处分权和优先受偿权。
浮动抵押的基本特征
(一)抵押标的物为实现抵押权时抵押人的全部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等动产;
(二)抵押标的物“不特定”。
设定浮动抵押,不必就各项抵押财产进行公示,也无须制作财产目录清单,甚至无须确定抵押财产的范围,仅须在浮动抵押合同中明示将“现在所有的和将来所有的全部财产”设定抵押的意旨,并在企业法人登记机关进行登记即可,一直到抵押权执行之时,抵押标的物始终处于“不特定”状态;
(三)鉴于浮动抵押权的标的物处于“不特定”状态,浮动抵押权的实行不能采用普通抵押权的实行方法,而应由浮动抵押权人向法院提出申请,由法院发布查封抵押人总财产的公告,同时指定财产管理人负责管理抵押人总财产,并适用公司破产程序或清产还债的程序;
(四)鉴于浮动抵押的标的物为抵押人的全部财产,浮动抵押权的实行无论适用公司破产程序或者清产还债程序,其结果都必然导致抵押人公司法人资格的消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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