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抵押权的特点研究
时间:2023-07-02 17:24:01 429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房屋抵押权的特点有:

1、房屋抵押权是一种从属主债权的权利,原债权债务关系为主合同,房屋抵押为合同,以原主合同的合法有效存在为前提,不能独立存在;

2、房屋抵押权具有特定性,一方面,抵押房屋是特定的,房屋抵押设定后,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房屋抵押权成立后,登记机关应当向抵押权人发放具体房屋的其他权证,另一方面,房屋抵押是为特定债权担保,而不是担保债务人的所有债务;

3、房屋抵押权具有优先受偿权;

4、房屋抵押权是不可分割的,房屋抵押的效力是抵押房屋的全部和担保债权的全部;

5、房屋抵押权具有追及性,抵押房屋转让时,抵押权人仍有权对房屋行使抵押权,以保证债权的满足,受让人不得拒绝;

6、房屋抵押权具有物上代位性。

房屋抵押权的优先权受偿权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一、房屋抵押权的优先权受偿权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1、房屋抵押权的优先权受偿权的法律规定如下:

(1)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当事人,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2)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当事人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3)抵押权未登记的当事人,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四条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一)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二)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其他可以登记的担保物权,清偿顺序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二、抵押借款人需提供的证件有哪些

抵押借款人需提供的证件如下:

1、房地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

2、借款人身份证,户口簿;

3、单身证明,户籍所在地民政局出具至今未婚的证明共1份;

4、结婚证明,结婚证、配偶的身份证、户口簿共3份;

5、离婚证明,户籍所在地民政局出具离婚后至今未婚的证明共1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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