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28万元买的新车,居然在一次检修中无意发现早在购买前已有维修记录。消费者徐女士愤起维权,并以一纸诉状把汽车销售商告到了法院。经过两级法院的审理,最终徐女士成功维权,不但获退全部购车款,而且还获得了购车款一倍的赔偿。
新买汽车竟已有维修记录
2012年10月,徐女士以28万元的价格向鄞州某汽车销售公司购买了一辆2012款进口原装轿车。然而,在随后几天的驾驶过程中,徐女士发现车辆方向存在问题。当月26日,徐女士前往公司方进行检修。结果在检修过程中,徐女士意外发现,施工单上显示最近维修日:2012年7月31日,最近里程:10公里。
我买的明明是新车,怎么就已经有维修记录?徐女士非常惊讶。
随后经仔细检查,徐女士还发现这辆轿车的四个轮胎的品牌也不一致。经交涉,该汽车销售公司负责人表示免费将其中一个不同品牌的轮胎更换。然而,在之后的使用过程中,徐女士又陆续发现车辆发动机外壳、避震器螺丝生锈,底盘缺少螺丝、车辆副驾驶电动座椅出现故障等情况。结合上述情况,徐女士认为汽车销售公司在向其销售车辆时,存在将维修车辆冒充新车出售的欺诈行为,同公司方交涉要求退车。
该消费纠纷经鄞州区消保委数次调解,双方都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最终,消保委建议消费者走司法途径。
于是,徐女士当即向鄞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该汽车销售公司存在将维修车辆冒充新车出售的欺诈行为,要求法院判处其返还购车款28万元,同时再赔偿其28万元。
新车曾因缺陷被召回修理
记者注意到,在法院对该案的审理中,汽车销售公司在销售该汽车时是否存在欺诈行为成了双方争议焦点。
庭审中,汽车销售公司首先否认了徐女士提出的将维修车辆冒充新车出售的质疑。公司解释称,施工单、维修结算单上显示的最近维修日的工作内容是新车交付前服务流程,即pds常规检查,而并非维修事实。
记者查阅资料看到,pds是新车交付前的常规检验。由于新车在运输中会出现各种问题,可能有损伤。因此,在车辆到达经销商处时,通过pds检验车辆状态、性能有无问题,并将车辆恢复到工作状态,保证用户提车后即可驾驶。
那么,是否如公司方所称,最近维修日的工作内容是新车交付前的pds常规检查呢?
在审理中,鄞州区人民法院查明,徐女士的同款汽车曾在2012年3月,因该品牌进口商发现其存在座椅线束、燃油管路等缺陷问题而被要求召回。
2012年7月31日,公司方根据国家质监总局公告要求对涉案车辆进行pdi检测及召回检测、维修,消除相关缺陷,但这一情况公司方未在2012年10月销售时向消费者徐女士告知。与此同时,公司方在交付新车时,其工作人员在新车交车单上以徐女士的名义冒充签字,徐女士更加无从详细知晓交车单上的pds检测内容。
车商被判欺骗误导
消费者获购车款退一赔一
综合调查结果,鄞州区人民法院认为,汽车销售公司在对涉案车辆召回并维修后,再销售给徐女士,却又隐瞒了相关事实,而这一事实毫无疑问会影响徐女士的购车意愿。
同时,涉案车辆系进口知名品牌汽车,四个轮胎品牌却不一致,这与涉案车辆的实际质量状况和该4s店所表明的质量不符。消费者有理由认为这是车商销售前更换所致。
另外,公司方的工作人员在新车交车单上以徐女士的名义冒充签字,这显然不符合交车程序。综上,鄞州区人民法院认为公司方向徐女士隐瞒上述情况,诱使徐女士作出了购买涉案车辆的判断,而公司方又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其隐瞒涉案车辆系召回车辆的事实并非故意。故鄞州某汽车销售公司的上述行为已然构成欺诈行为。
据此,鄞州区人民法院支持消费者徐女士退一赔一的请求,判令徐女士将涉案车辆退还给汽车销售公司,销售公司除向徐女士退还购车款28万元之外,还须赔偿徐女士28万元,同时再赔偿徐女士保险费、车购税等其他损失43463.30元。
该汽车销售公司随后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市中院最近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有关该案中消费者提出的退一赔一的诉讼请求,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明确规定。
其中,《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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