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发现新买笔记本电脑有多次使用痕迹,孙先生不满商家对他进行欺诈行为,遂两次向消保委进行投诉,但仍调解不成。于是,孙先生将商家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退一赔一责任。日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并作出二审终审维持原判的判决:孙先生获得退一赔一。
2009年7月18日,孙先生前往赛博数码广场内一商铺购买了一台笔记本电脑,购机价为8000余元。在销售过程中,电脑销售人员向孙先生保证所售笔记本电脑商品是原装未拆封新机。然而两天后,在孙先生使用新买的笔记本时,却意外发现他新买的笔记本电脑在2009年4月20日竟然有一次还原记录,还有2009年7月14日、16日共计6次计算机未正常关机记录。因此,孙先生怀疑这台笔记本电脑是旧机。于是孙先生立即向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投诉,要求商家退一赔一。投诉三天后,店家销售员打电话给孙先生,欲进行调解。电话中一开始称这台笔记本电脑就是原装未拆封新机,后又改称是公司仓库管理员误将样机作为新机发出。孙先生听后,坚决要求店家退一赔一。消保委两次对双方进行调解,但未果。
之后,更意想不到得是,孙先生又发现该笔记本电脑曾于2009年7月17日、2009年7月16日、2009年7月15日等记录了高达十三次的开机记录。因此,孙先生认为店家出售给他的是返修机,不是新机器,商家存在欺诈行为,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商家退一赔一。一审法院审理后支持孙先生的请求,判决商家承担退一赔一的责任。
商家不服,向上海市一中院提起诉讼,称:他们在向孙先生出售该笔记本电脑时就已告知孙先生该机为样机,孙先生在购机时已发现该机曾有的还原记录、中断性关机记录、多次开机记录,但他并未表示异议,虽然店家现在没有确凿的书面证据证明,但根据店家对该机的进货价、孙先生购机时的市场价可以认定店家向孙先生是低价销售该机。
孙先生则辩称,商家并非以低价向他出售该电脑,商家在向孙先生推销该机时从未告知此机为样机或旧机,在发票上商家也未载明是样机,现在商家的说法无证据为证,商家在销售该电脑给他时故意欺诈,应就此承担责任。
市一中院审理后认为,商家上诉虽坚持认为其在出售该电脑时已告知孙先生该机为样机、孙先生也明知该机的真实情况,但商家就此说法并未提供确凿证据,即使商家是低于进货价出售该机,也不足以证明其说法成立。毕竟作为经营者的商家将商品低于进货价销售可能存有多种经营因素,商品为样品并非是唯一的低于进货价销售的因素。所以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无误,商家的上诉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据此,市一中院作出前述二审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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