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有的商家经营策略的偏差以及大多数消费者缺少数码产品的相关知识,数码产品消费纠纷较多。遇到这种情况,消费者如何维权?临桂县洪先生的维权经历,颇有启示作用。
4月12日,洪先生在临桂县城一家数码商店相中某品牌笔记本电脑,价格为6300元。销售人员介绍这款笔记本电脑商品是原装未拆封新机且包修两年后,洪先生便买了一台。洪先生使用新买的笔记本电脑时,意外发现电脑里有一次2009年11月27日的还原记录,还有2009年10月14日、今年3月16日共计3次未正常关机记录。他怀疑这台笔记本电脑是旧机,要求商家退赔。商家开始时称这台笔记本电脑就是原装未拆封新机,后又改称是仓库管理员误将样机作为新机发出。洪先生找来精通电脑的朋友对这台笔记本电脑进行仔细检查,发现有2009年10月17日至今年1月4日的19次开机记录。他认为商家卖给他的是返修机,不是新机,商家存在欺诈行为,于是向临桂县工商局二塘工商所投诉,要求店家退一赔一。
工商执法人员调查时,店主说:出售这台笔记本电脑时已告知洪先生是样机,洪先生在购机时也发现该机曾有的还原、多次开机记录,但他未表示异议。而且,根据这台机的售价与这款机现在的市场价之差,洪先生应当知道是低价销售样机。
洪先生对商家的说法予以反驳:商家并非以低价出售这台电脑,也未告知此机为样机或旧机,而且在发票上也未载明是样机。商家的说法毫无证据,明显存在欺诈,应当承担退赔责任。
工商执法人员认为,商家有关其在出售这台电脑时已告知是样机且洪先生也知该机真实情况的说法没有确凿证据,商家将商品低价销售有多种经营因素,商品为样品并非是唯一的低价销售的因素。
经过调查,证实确是仓库管理员误将样机作为新机发出,商家为了掩盖失误,谎称出售时已告知是样机。为此,工商执法人员指出,虽然商家没有构成欺诈,但存在过错,除退机外应给洪先生适当经济赔偿。经过调解,商家退还洪先生全部购机款,并赔偿经济损失1000元。
针对此类纠纷,工商执法人员提醒消费者购买数码产品时一定要索取发票,且务必注明产品的型号、规格。如是促销产品价、样品价等,还应在价格栏予以注明。洪先生维权成功的最重要因素是商家无证据,而洪先生在索取发票时,要求销售人员在发票上注明原装未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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