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4月份,安徽人李某向瓯海消保委、工商局投诉,称食用瞿溪一美容院销售的具有减肥功效的胶囊,健康状态严重恶化,经医院检查患有肝病(肝坏死、肝腹水),花费医疗费用达9.1454万元。该局查验该减肥产品后,发现该产品标注粤卫食证字号,却宣称具有减肥功效。
在无法对该产品定性为普通食品或保健食品的情况下,该局抽样封存,送至省食药检院检测。经过检验,结果显示为该减肥产品中含有非法化学物质酚酞和西布曲明。该局以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将被申诉人蔡某移送公安部门,同时配合公安部门摸清该产品销售链及上家。该减肥产品总部在梧田,全国各地拥有多处加盟商。省公安厅、公安部高度重视,在温州、广州等地开展联合行动,抓获并刑拘了上家腾丽燕等人;同时在该局配合下,梧田销售总部被一举捣毁。10月被申诉人一次性赔偿、补偿申诉人经济损失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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