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才
人才,是指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或专门技能,进行创造性劳动,并对社会作出贡献的人,是人力资源中能力和素质较高的劳动者。
二、深圳市人才认定办法
1、具有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含教育局认可的境外高等院校毕业的归国留学人员);
2、属于符合本市产业发展需要的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及以上);
3、列入本市人才资源保障部门发布的紧缺专业人才目录,且与本市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合同或服务协议。
三、创新型人才的认定标准
根据《实施细则》,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按照自愿申报、严格审核的原则进行申报和评审。在深圳市登记注册的企业或相关机构连续工作1年以上,个人上年度计税工资薪金收入30万元以上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并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报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
(一)在深圳市各类传统产业企业、科技企业、金融企业、物流企业、文化企业中担任副总经理以上或相当职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专业技术人员。
(二)在深圳市各类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担任学科带头人或市级以上重大课题负责人的人员。
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
(一)在深圳市有偷、逃、抗、骗等税收违法行为和欠缴税款行为;
(二)在申报前2年内有因违反有关规定受到政府部门或者行业协会处罚的不良诚信记录;
(三)侵犯知识产权或因涉嫌侵犯知识产权正在接受调查;
(四)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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