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协商确定监护人,并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若对监护人确定有异议,被监护人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可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时,可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也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若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或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
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经过协商来确定监护人。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
【 监 护 资 格 】 指 定 监 护 人 及 不 满 意 指 定 如 何 解 决 ?
监护资格指定是指在法律上或事实上,某些人被指定为监护人,负责照顾未成年人或残疾人等需要特殊照顾的人群。监护资格的指定可以由法院、政府或其他相关机构进行。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监护资格的指定可能存在一些问题。例如,指定监护人的可能不是最合适的人选,或者指定监护人后,监护人可能无法履行其责任。针对这些问题,法律也提供了一些解决途径。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如果指定监护人存在问题,被指定监护人或其近亲属、社会团体或组织可以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诉。有关机关接到申诉后,应当对指定监护人进行审查,并根据需要进行更换。此外,《民法典》还规定了监护人的权利和义务,监护人应当对被监护人进行生活和健康的照顾,保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监护资格的指定需要严格遵循法律规定,如果存在问题,被指定监护人或其近亲属、社会团体或组织有权利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诉,要求更换指定监护人。同时,监护人也需要认真履行其责任,确保被监护人能够得到充分的照顾和保护。
监护资格的指定需要严格遵循法律规定,如果存在问题,被指定监护人或其近亲属、社会团体或组织有权利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诉,要求更换指定监护人。同时,监护人也需要认真履行其责任,确保被监护人能够得到充分的照顾和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十一条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依据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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