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并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结算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和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清算组织的性质是什么
企业被宣告破产后,企业的法人资格消灭。但企业的财产在破产清算过程中,仍然要参与一定的民事活动,发生财产上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行为。这些行为需要一个能代表破产企业的组织来完成。清算组就是清算中的法人机关,是破产还债程序中进行破产清算的临时性的工作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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