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今日良缘休闲娱乐俱乐部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远大路1号金源时代购物中心二期三层、四层。
法定代表人刘朋,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学腾,北京市证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卓真,女,1973年6月28日出生,北京市证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住山东省宁津县宁津镇洼赵村。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
法定代表人王化鹏,总干事。
委托代理人勾蒲亮,男,1985年1月16日出生,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法务职员,住北京市大兴区庞各庄镇丁村后街11号。
委托代理人张丹丹,女,1981年1月10日出生,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工作人员,北京市朝阳区鼓楼外大街17号。
上诉人北京今日良缘休闲娱乐俱乐部有限公司因其与被上诉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月12日作出的(2008)海民初字第308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09年3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卡拉OK版权使用费付费约定
1、北京今日良缘休闲娱乐俱乐部有限公司(以下均称乙方)同意向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下均称甲方)支付2007年、2008年版权使用费共计人民币350400元(叁拾伍万零肆佰元整)。
2、乙方同意向甲方支付2009年版权使用费共计人民币192720元(拾玖万贰仟柒佰贰拾元整)。
第二条甲方委托北京天合新纪元文化有限公司收取本调解书约定的乙方向其支付的全部费用。除诉讼合理支出费用外,其余款项均支付到指定帐户:
户名:北京天合新纪元文化有限公司;账号:工商银行北新桥支行0200004319024576496。
第三条付款
1、2007年、2008年版权使用费分2次支付。
乙方在收到本调解书后3日内向甲方支付人民币20万元及以现金方式支付诉讼合理支出费用人民币4000元;剩余款项乙方于2009年10月1日之前向甲方付清,甲方收款同时向乙方出具相应发票,诉讼合理支出费用开具相应收据。
2、2009年版权使用费分2次支付。
乙方于2009年12月31日前向甲方支付人民币10万元;剩余款项乙方于2010年5月31日前向甲方付清,甲方收款同时向乙方出具相应发票。
第四条甲方承诺
以2009自然年度计算,若北京城八区范围内其他KTV经营者的每间包房实际所付版权费标准低于乙方,则甲方应将差额转入下一年度,以示公平。
第五条违约责任
乙方应按照本协议约定向甲方支付版权使用费。乙方若未按照本协议约定支付该费用,则每迟延一日,按照未付费用的万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数额范围不超过乙方应向甲方支付之费用。
第六条一审案件受理费四千三百元,由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四千三百元,减半收取二千一百五十元,由北京今日良缘休闲娱乐俱乐部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上述调解协议的内容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上述调解协议于2009年5月18日经双方当事人签署,已具有法律效力,本调解书系对已经生效的调解协议的书面确认。
审判长赵静
代理审判员姜庶伟
代理审判员侯占恒
二○○九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高晓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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