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
法定代表人王化鹏,总干事。
委托代理人勾蒲亮,男,汉族,1985年1月16日出生,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职员,住北京市大兴区庞各庄镇丁村后街11号。
被告北京市丽华饭店丽华虞美宫歌厅,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马家堡东路71号(北京市丽华饭店丽一层)。
法定代表人阴宝明,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下简称音集协)与被告北京市丽华饭店丽华虞美宫歌厅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音集协于2008年12月12日,以起诉主体有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市丽华饭店丽华虞美宫歌厅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音集协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李丕赋
代理审判员康运
代理审判员相淑朝
二○○八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刘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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