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诉北京市丽华饭店丽华虞美宫歌厅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
时间:2023-06-08 18:05:49 307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

法定代表人王化鹏,总干事。

委托代理人勾蒲亮,男,汉族,1985年1月16日出生,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职员,住北京市大兴区庞各庄镇丁村后街11号。

被告北京市丽华饭店丽华虞美宫歌厅,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马家堡东路71号(北京市丽华饭店丽一层)。

法定代表人阴宝明,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下简称音集协)与被告北京市丽华饭店丽华虞美宫歌厅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音集协于2008年12月12日,以起诉主体有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市丽华饭店丽华虞美宫歌厅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音集协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李丕赋

代理审判员康运

代理审判员相淑朝

二○○八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刘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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