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诉北京广西大厦壹捌捌陆健身服务俱乐部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
时间:2023-06-08 18:05:58 299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

法定代表人王化鹏,总干事。

委托代理人勾蒲亮,男,汉族,1985年1月16日出生,该协会职员,住址北京市大兴区庞各庄镇丁村后街11号。

委托代理人周亚平,男,汉族,1954年1月8日出生,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住址北京市朝阳区惠新西里1区3号楼6门601室。

被告北京广西大厦壹捌捌陆健身服务俱乐部,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潘家园华威里26号一层。

法定代表人林日琼。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诉被告北京广西大厦壹捌捌陆健身服务俱乐部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于2008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50元(已交纳)。

审判长谢甄珂

代理审判员李自柱

代理审判员苏志甫

二OO八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薄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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