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购房定金之比例,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其数额应限制在主合同标的总金额的百分之二十以内;若已超出此范围,则超出部分将不被认定为具有定金所承载的效力。又,当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高于或低于原书面协定的定金金额时,均视为对原来定金条款的变更。定金系指在买卖双方之间达成的一项共识,即由付款方先行支付给收款方一定额度的货币资金作为债务履行的担保措施,其具体金额可由双方协商确定,但需遵循一个原则,即定金的总额不能超过主合同标的总金额的百分之二十。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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