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过程中所需缴纳之定金,其金额应属当事人之间共同协商决定,但最高限度不应超过主合同所约定的总价值的20%。所谓定金,乃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债务得以顺利履行,自愿设定并按照约定由合同乙方预先向甲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货币作为担保措施。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第五百八十七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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