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调整范围
2018年6月30日前领取伤残津贴的工伤职工(不包括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工伤职工)、领取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和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
二、具体调整标准
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在原伤残津贴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金额分别为:一级伤残增加270元,二级伤残增加260元,三级伤残增加250元,四级伤残增加240元。调整后的增加额不足原待遇6.5%的,予以补足。五至六级工伤职工,与原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且难以安排工作的,由原用人单位按工伤职工调整前月伤残津贴的6.5%增加伤残津贴。调整后的伤残津贴低于我市现行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原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在供养亲属抚恤金上,每人每月增加110元。调整后的增加额不足原待遇6.5%的,予以补足。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和部分不能自理三个等级,月标准分别调整为3328元、2662元和1997元。
此外,从2018年7月1日起,工伤保险待遇中生活护理费、一次性工亡丧葬补助金的计发基数为6656元/月。
保险,不仅仅为百姓的生活健康提供了保障,也在服务国家战略、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等方面表现得举足轻重。保监会需要持续改进监管工作,推动构筑实体经济风险保障体系,引导保险资金服务国家发展战略,发展国家重大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其他民生工程等。做实事,做好事,让保险的优势深入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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