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保障:工伤致残津贴不可少
时间:2023-07-02 19:34:34 362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刘刚(化名)在某单位工作时不慎受伤被截去右下肢,2001年被滨城区劳动鉴定委员会认定为因工受伤,评为五级伤残,自2001年至今公司未给刘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每月仅发给刘刚伤残津贴100余元。近日,刘刚向滨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诉诸仲裁。

滨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查明后发现,该单位每年都是一次性支付刘刚的伤残津贴,刘刚自2000年始每年领取2102元。刘刚自2001年9月开始至2008年12月共领取伤残津贴15414.7元。

滨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按照规定,因工受伤五级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本人工资的7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因该单位未给刘刚办理工伤保险,故应由该单位全额承担此项费用。伤残津贴标准应按最低工资标准计算,该单位应给予补足差额19215.3元。用人单位必须依法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该单位自2001年始未给刘刚办理社会保险,应给予补缴。

伤残津贴中的保险怎么扣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2.二级伤残的工伤职工无需缴纳养老、生育、失业以及工伤保险,只需缴纳医疗保险即可,标准是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用人单位承担其应缴费部分,个人承担个人缴费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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