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伤残津贴补贴多少钱
时间:2023-04-22 20:12:20 6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天津市1到4级津贴

从2017年4月1日起,对于2016年12月31日前发生工伤且致残一级至四级的工伤人员,伤残津贴按规定作如下调整:

致残一级增加500元/月,调整后伤残津贴最低标准为:5850元/月;

致残二级增加480元/月,调整后伤残津贴最低标准为:5530元/月;

致残三级增加450元/月,调整后伤残津贴最低标准为:5200元/月;

致残四级增加420元/月,调整后伤残津贴最低标准为:4880元/月。

已按规定办理按月领取养老金手续的致残一级至四级的工伤人员,其领取的由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养老金标准低于上述规定最低伤残津贴标准的,补足到最低伤残津贴标准。

工伤保险基金按《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支付伤残津贴的工伤人员,其按规定调整后增加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原由用人单位支付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的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后,其按规定增加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因工死亡人员的供养亲属,无任何收入,依靠因工死亡人员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符合下列情形之一时,可按照《实施办法》规定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

(1)因工死亡人员的供养亲属经鉴定机构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因工死亡人员的配偶、父母(养父母、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3)因工死亡人员的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母、外祖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4)因工死亡人员的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虽年满18周岁但继续在全日制院校(本科及以下,下同)就读的;

(5)因工死亡人员的父母均已死亡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虽年满18周岁但继续在全日制院校就读的;

(6)因工死亡人员的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虽年满18周岁但继续在全日制院校就读的;

属于上述4、5、6项涉及的对象年满18周岁后,虽未继续在全日制院校就读,但因患严重传染性等疾病需住院治疗、在短期内无法就业的,也可以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沪劳保福发(2004)38号

1、从业人员因工死亡或在停工留薪期内死亡的,发给直系亲属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丧葬补助金:标准为从业人员因工死亡时6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工伤人员死亡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高于本市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低于本市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的一定比例,发给其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其中,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人员生前本人工资。

计发标准低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布的最低标准的,按最低标准计发。

2016年12月31日前因工死亡人员的供养亲属中,按《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享受抚恤金的人员,从2017年4月1日起,其供养亲属抚恤金在目前享受的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120元。

从2017年4月1日起,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抚恤金人均最低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1246元;属孤寡老人或者孤儿的,其调整后的抚恤金标准不得低于1332元/月。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

2、致残1-4级工伤人员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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