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I.f在英语中是成本保险和运费的缩写。和FOB一样,I.f是国际贸易中最常用的价格术语。在中国,有人把这个术语叫做“到岸价格”。作者认为这一观点需要改进!本标题很容易被误解为货物灭失的风险在卸货港由卖方转移给买方,国际商会(ICC)在其出版物第460号《199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规定;卖方必须负责租船和订舱,并在装货后获得清洁提单;签订货物保险合同,支付保险费,取得保险凭证;自行承担费用和风险办理货物出口清关。从表面上看,到岸价的买方除了支付赎金外,还在目的港等待交货,但经过仔细分析,不难发现其中的奥秘。在《199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卖方只需根据通常条件订立运输合同,而“通常条件”是事实。对卖方来说,“通常情况”是运费低。因此,不管船东的声誉和船的状况如何,只要货物能够装船,他就可以做任何事情。卖方只能按照保险条款中的最低责任险类型投保,如人保货物险中的平安险。至于增加战争险、罢工险等,买方应自费通知卖方。老实说,像到岸价这样的任何事情都可能发生,只要处理几张纸,而不注意与信誉良好的卖家打交道。许多国际骗子利用买方的松懈,利用C.I.F.贸易模式中的漏洞,到处吹嘘和欺骗
1990年,孟加拉国遭遇洪水。通过香港商人,孟加拉与中国**进出口公司上海公司签订了8000吨大米的销售合同,CIF价格约为170万美元。开立信用证后,香港商人将用一整套漂亮的单据成功地在日本银行结汇。提单由一家巴西班轮公司签发,运输船名为“罗*达”。然而,“罗*达”号还没有卸到孟加拉国。经过调查,发现该船在签署之日仍在欧洲运营。结果,孟加拉国政府认为自己很不走运——支付了170万美元,外加大量律师费。有人想问,银行结汇时不审核单据吗?国际商会Ucp400规定,银行审查文件时,只要文件表面一致,就必须发放贷款。换句话说,银行对文件欺诈不承担任何责任。在英国,银行无权拒绝付款,即使他们知道这些文件是伪造的。该条例源于1983年“联合城市商人诉加拿大皇家银行”案。当时,在这种情况下,当受益人在银行结汇时,银行发现实际装运日期晚于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日期,因此拒绝付款。然而,第二天,在谈判同一单据时,发现提单日期与信用证装运日期一致。银行以文件欺诈为由确认拒绝付款,双方立即诉诸法庭。上议院认为上述情况有两种可能:一是打字日期错误;船长签错了字。上议院最终裁定,银行无权拒绝付款,除非它能证明被骗者参与了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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