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要案情】
仲裁申请人:香港进口商
仲裁被申请人:保险公司
第三人:上海外贸公司
专业涉外律师是保险公司的法律顾问,是该案件的代理律师。
上海外贸公司向香港出口罐头一批共10000箱,按照CIF(HONGKONG)向保险公司投保一切险。但是因为海运提单上只写明进口商的名称,没有详细注明其地址,货物抵达香港后,船公司无法通知香港进口商来货场提货,又未与上海外贸公司的货运代理联系,自行决定将该批货物运回起运港。在运回途中因为轮船渗水,有400箱罐头受到海水浸泡。货物运回起运港后,上海外贸公司没有将货物卸下,只是在海运提单上补写进口商详细地址后,又运回香港。进口商提货后发现罐头已经生锈,所以只提取了未生锈的600箱罐头,并凭保险单向保险公司提起索赔,要求赔偿400箱货物的锈损。并向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提起仲裁申请。
专业涉外律师意见:
1、生锈发生在第二航次,而不是第一航次。投保人未对第二航次投保,不属于承保范围,保险公司无赔偿义务。
2、被保险人在提出保险索赔时明显违反了“诚信原则”。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索赔明知是不属于投保范围的航次造成的损失,其目的是想利用保险人的疏忽将货物损失转嫁给保险人,这违反了“诚实信义”的原则,保险人有权拒绝陪付。
【案件裁决结果】
仲裁委支持了专业涉外律师的意见,裁决驳回申请人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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