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 裁减人员时, 应当优先留用以下人员: (一) 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 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 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 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以下人员:(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裁 减 人 员 时 应 优 先 留 用 哪 些 人 ?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用人单位在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一定条件下的员工。这些员工包括: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员工、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员工以及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员工。
同时,根据该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在裁减人员后,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另外,《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也明确规定了经济补偿的计算标准。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综上所述,用人单位在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符合条件的员工,并按照法律规定向其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在裁减员工时,用人单位应优先留下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员工、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员工,以及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且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未成年人的员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用人单位在裁减人员后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时,应通知被裁减者,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者。另外,《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明确规定了经济补偿的计算标准。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因此,用人单位在裁减员工时,应优先留下符合条件的员工,并按照法律规定向其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一条【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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