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修工人刘某最近产生了一个疑问。由于装修工作本身受季节因素的影响比较明显,装修公司一般只在接到客户订单后才会与刘某这些装修工人签订劳动合同,而且签订的都是以完成一项装修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当他们完成了装修任务之后,公司就和他们结算工资。等到公司又有工作安排了,就再和他们签订下一份劳动合同。他想知道的是,公司每次在完成装修任务结束劳动合同的时候,是不是应当向自己支付经济补偿金?
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类型分为三种,即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及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同的是,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都会因为合同约定的到期时间到来或者任务完成而出现劳动合同到期终止的后果。对此,如果劳动合同到期终止,用人单位不同意与劳动者继续签订劳动合同的,则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如果用人单位在维持或者提高原劳动合同条件的情况下,希望继续与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而劳动者不同意的,则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本案中,如果这些装修工人是因为任务完成、公司主动不予续签而终止劳动合同的,那么该装修公司应当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
第十五条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二条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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