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单位经常会出现一些不辞而别的员工。大多数单位认为,员工这样的行为对本单位也没有更多的影响,单位也不能强制要求员工来上班,因此对这样的情况也就不再追究,视为与员工已经解除了劳动关系。但根据法律上的要求,在单位未予员工正式前(需有明确的书面文件),单位仍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且根据以往的法院案例,单位甚至要向其支付部分工资。
因此在面对上述情况时,律师建议,单位应采取以下方式,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首先,通过特快专递的形式,书面通知该员工限期来单位上班,并在通知中注明,发出后几日内视为该员工收到此通知;
若该员工在书面通知后仍不前来上班,累计达到员工管理制度规定的无故旷工开除天数后,单位应再次通过特快专递的形式,书面通知与该员工;
特快专递地址应以该员工入职时填写的个人资料地址(或中填写的地址)为准。若单位未留有上述材料,也可按身份证上的地址进行邮寄;
单位在特快专递单中的文件内容一栏应注明所邮寄文件名称为“上班通知”或“解除劳动合同通知”。所涉及的书面通知应一式两份,邮寄一份,单位留存一份。快递单应与通知一并妥善保存;
单位考勤制度中应有明确规定,若员工旷工几日,单位可单方解除合同。
只有经过了上述程序,该员工才正式与单位解除了劳动关系,避免了后期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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