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格式条款的概念与特征
格式条款的概念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格式条款的的特征是指格式条款在订约以前即已经预先拟定,而不是在双方当事人反复协商的基础上而制订出来的。拟定格式条款的一方多为固定提供某种商品和服务的公用事业部门、企业和有关的,社会团体等,有些格式条款文件是由有关政府部门为企业制订的,如常见的电报稿上的发报须知、飞机票的说明等。
二、格式条款的订立规则
格式条款的订立应当遵循如下规则:
1.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2.格式合同的提供方有提示或说明的义务。
3.免责条款的无效。格式条款凡是具备合同绝对无效条件之一的,一律无效;凡是规定造成对方人身伤害而予以免责的,规定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对方造成财产损失而予以免责的条款的一律无效;凡是免除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当事人主要义务,排除对方当事人主要权利的,一律无效。
4.歧义条款不利于表意者解释的原则。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的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的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5.约定条款优先原则。
三、格式条款有哪几种
格式条款主要分为如下几种:
1.由单个企业自行拟定的格式条款,并被记载于合同书中。
2.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制定,被有关企业直接采用而记载于合同书中。
3.以公告、告示的方式明示,如以使用须知、通知、说明、告示等形式将格式条款张贴于一定的营业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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