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靠工作服不能证明存在劳动关系,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用记录;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考勤记录;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存在劳动关系的举证责任:
1、劳动争议仲裁时效的举证责任:
事实劳动关系存在的举证责任:劳动者证明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如果找一个也没有与用人单位签订过书面劳动合同的同事作证人,该证人的身份都无法确定,法院也就无法根据其证言证明当事人的身份。
2、劳动报酬纠纷的举证责任:
3、规章制度有效性的举证责任:
加班报酬的举证责任:用人单位应当提供考勤记录,证明劳动者是否加班、加班时间,但是劳动者应当证明是用人单位安排加班而不是自愿加班。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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