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生育保险政策是由哪些条件构成的
时间:2023-05-31 05:30:15 228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浙江生育保险政策

一、生育保险缴费标准

用人单位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0.5%至1%的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用人单位缴费比例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确定,并根据经济发展和基金使用情况适时调整。

二、生育保险基金构成

1、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

2、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等增值收入;

3、生育保险费滞纳金;

4、依法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三、生育保险基金支出标准

1、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

2、因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

3、实施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手术以及符合生育政策实施复通手术所需的医疗费用;

4、国家规定的与生育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

四、生育保险报销条件

1、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满6个月;

2、符合法定条件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手术和复通手术的。

五、产假、生育津贴标准

1、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或者妊娠7个月以上早产的,享受90天的产假及生育津贴;

2、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享受50天的产假及生育津贴;

3、妊娠3个月以下流产(含自然流产、人工流产)或者患子宫外怀孕实施手术的,享受30天的产假及生育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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