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在自家楼下大厅滑倒受伤,57岁的李老太将小区物业北京高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告上法院,索赔住院费、治疗费及精神损害赔偿金等费用近3万元。本网今天从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获悉,因为尽到合理限度的安全保障义务,物业公司被判承担60%的责任,共赔偿李女士1.4万余元。
李老太诉称:2008年1月17日上午11点左右,由于物业保洁员用沾水的拖布擦拭楼门大厅的大理石地面,造成地面湿滑,并没设警示标志,导致自己滑倒。后经中日友好医院诊断为左肱骨外科颈骨骨折并住院治疗。因认为物业对自己的伤害存在责任,但经多次协商,物业始终推诿不同意赔偿。李老太诉至法院,索赔住院费、复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以及精神损害赔偿金,共计29833.95元。
物业公司辩称,事发当天北京下了雪,保洁员用抹布清理带进来的雪水,是为了防止有人摔倒,并且设有标志牌。李老太滑倒后,我公司工作人员还将其扶起送回家中,询问有没有受伤,当时李老太说没造成什么伤害。因此,我公司不同意承担责任。
庭审过程中,证人张女士出庭作证称,自己当时也只看到保洁员在拖地,没有看到警示标志。而物业公司则并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当天设置了警示标志。
法院经审理认为,物业公司在属于其管理、维护、保洁的范围内,应尽到合理限度的安全保障义务,在雪后天寒之时,不应使地面过分湿滑,同时还应当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以保障业主及其他人的安全。同时,李女士作为一个心智正常的成年人,在雪后天寒地滑之时,也应当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因此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院最终判定李女士与物业公司四六担责,由物业公司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护理费、精神损失费共计14273元。
案件宣判后,物业公司上诉。据悉,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因物业公司未履行判决,李女士日前已向法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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