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遗嘱的财产要查明财产是否负担了遗赠扶养协议或者遗赠,根据相关法条规定,遗赠扶养协议优先于遗赠优先于遗嘱与法定继承,若无遗嘱的财产没有设定遗赠扶养协议或者遗赠,无遗嘱的财产则按照法定继承的分配原则来分配继承。法定继承的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一、哪些情形适用法定继承
法定继承,是指按照法律直接规定的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和遗产分配原则等进行财产继承的一种继承制度。法定继承是一个强制性规范,除被继承人生前依法以遗嘱的方式改变外,其他任何人均无法改变。适用法定继承的情形包括:
1、被继承人生前未设立遗嘱继承或遗赠,也没有遗赠扶养协议的;
2、全部无效或部分无效遗嘱所涉及的遗产;
3、遗嘱未处分的部分遗产;
4、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放弃继承或受遗赠;
5、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
6、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是: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对公婆或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与丧偶女婿,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二、财产的继承如何分配
财产的继承分配有三种类型:
1、法定继承人,根据法律规定,遗产按以下顺序继承:第一顺序是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无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2、遗嘱指定的继承人。公民可以在遗嘱中将自己的财产自愿留给其他人;
3、遗赠扶养协议指定的继承人。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
根据协议,扶养人应当承担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遗赠权。公民可以与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根据协议,集体所有制组织应当承担公民生葬义务,享有遗赠权。具体遗产的分配,有遗嘱和遗赠扶养协议按其内容分配遗产,不按法定继承办理,法定继承人之间的遗产平均分配。
三、婚后一方去世婚前财产分割的顺序是什么
在我国,财产继承制度中有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两种主要的继承方式。被继承人死亡以后如果没有留下遗嘱、遗赠及遗赠扶养协议的,或者是遗嘱、遗赠及遗赠扶养协议依法不能认定的,适用法定继承。所谓法定继承是指按照法律规定的继承人的范围、继承人顺序、遗产分配原则来分配被继承人遗产的一种继承方式。这种继承只是在没有遗嘱时发生法律效力,故又称无遗嘱继承。
婚前财产会根据配偶、子女和父母的顺序来继承财产。在我国,财产继承制度中有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两种主要的继承方式。被继承人死亡以后如果没有留下遗嘱、遗赠及遗赠扶养协议的,或者是遗嘱、遗赠及遗赠扶养协议依法不能认定的,适用法定继承。
适用法定继承就必须确定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的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的继承人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义务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民法典》也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等同于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因此在本案中,秦娜和三位继子女均是法定的第一顺序的继承人,他们对宋玉涛遗留的财产均享有同等的继承权。三位继子女以父亲去世后留下的房产系亲生父母共同财产为由拒绝继母继承的主张是法律所不允许的。
另外,《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进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基于上述规定,秦娜在继承宋玉涛的遗产时,不仅可以要求与三位继子女同等的继承份额,而且还可以要求予以照顾,适当多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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