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段内容讲述了农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等费用,其产权证不由国家房管部门颁发,而由乡政府或村政府颁发。这些房屋在未经县级规划部门审批、未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的情况下,不能上市交易办理过户手续。
农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等费用的房屋,不能进行过户买卖。其产权证不由国家房管部门颁发,而由乡政府或村政府颁发,未经县级规划部门审批、未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不能上市交易办理过户手续。
农民集体土地上房屋过户规定
农民集体土地上房屋过户规定主要是针对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中,农民集体土地上房屋过户的相关规定。这些规定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内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农民集体所有;依法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共有。这意味着,在农民集体土地上,房屋的所有权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共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农村土地上的房屋等财产进行处置。但是,根据该条规定,处置的应当是有偿的,并且应当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发包人同意,将农村土地上的房屋等财产进行处置,当事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总的来说,农民集体土地上房屋过户规定主要是为了维护农村土地使用和发展的秩序,促进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在遵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农民集体土地上房屋过户可以进行,但应当遵循相关规定,并报相关部门备案。
农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等费用的房屋,不能进行过户买卖。其产权证不由国家房管部门颁发,而由乡政府或村政府颁发。未经县级规划部门审批、未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的房屋,不符合上市交易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农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所有权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共有。在遵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农民集体土地上房屋过户可以进行,但应当遵循相关规定,并报相关部门备案。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四条
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不动产登记遵循严格管理、稳定连续、方便群众的原则。不动产权利人已经依法享有的不动产权利,不因登记机构和登记程序的改变而受到影响。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条
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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