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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产权过户给子女流程怎样

2022-04-17 2,258人已浏览
  • 霍彩虹律师

    霍彩虹律师高级合伙人

    北京安倍达律师事务所

    擅长:损害赔偿、知识产权、婚姻家庭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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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父母将房屋产权过户给子女是经常发生的事情,要顺利过户,需要按照如下顺序进行: 1、确定过户方式,可以是买卖、赠与、继承; 2、以买卖和继承方式过户的,建议签订有效的书面合同,并共向同房屋所在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 3、以继承方式过户的,一般不需要特别的操作。如果有多个子女的,建议设立有效的遗嘱,在遗嘱中明确该房屋由谁继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百一十条第一款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第二百一十一条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第七条 第一款、第二款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第十四条 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一) 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 (二) 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 (三) 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 (四) 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 (五) 不动产灭失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 (六) 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的; (七)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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