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犯罪刑事管辖问题的提出
时间:2023-02-12 17:20:22 7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传统犯罪空间是指行为人实施犯罪的场所,一般具有三维性。这种场所可以是室内、室外、公共场所、荒郊野外等,没有犯罪空间,行为人将无法作案。然而,随着互联网络覆盖全球各地,把全球变成了一体,犯罪空间也由三维变成了多维。由于网络犯罪空间与传统犯罪空间的不同,决定了网络犯罪的无国界性、行为与结果的分离性以及巨大的危害性。网络空间的全球化、虚拟化打破了主权疆域的界限,为犯罪分子跨地域、跨国界作案提供了可能。

如何确定网络犯罪的犯罪地,是一个争议激烈的问题,从世界范围来看,最为著名的案例,是1996年的U.S.诉THOMAS案。美国加州的THOMAS夫妇经营一个名为世界上最龌龊的地方的电子公告版,为付费的用户传送色情图片,附有精美的广告词,诱使用户订阅、购买录像带。田纳西州的邮政检查员DIRMEYER以化名提出申请成为用户,并下载数个图形文件,拿到了他所需要的证据。利用这些证据,DIRMEYER向田纳西州西区联邦法院指控THOMAS夫妇违反了该州的法律和《FEDERAL0BSCENITYLAW》。法院认为,尽管THOMAS夫妇的材料是储存在加州自己家的电脑中,由用户个人自由下载的,且不违反加州法律,但是却是在田纳西州被发现的,违反田纳西州的法律,因而被判有罪。该案引发的争议是:在超地域、超国界的全球信息网络系统中,人们是否必须遵守世界上其他地区相互冲突的法律。

2000年11月在海南省海口市召开的新千年中国刑法问题研讨会上,无国界犯罪的管辖问题引起了学者们的关注。根据我国刑法理论及刑法典规定,犯罪行为或者犯罪结果有一项发生在我国领域内的,即认为是在中国领域内的犯罪。但对于网络犯罪行为并未发生在中国领域内,而行为在空间上穿越了中国领域的,我国是否有管辖权,法学界存在着诸多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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