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审判管辖应注意以下问题:
1、我国法律对刑事案件管辖权的基本原则是属地原则;
2、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3、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刑事审判管辖是怎么规定的
刑事案件审判管辖的规定如下:
1、级别管理:
(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
(2)中级法院一审管辖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3)最高人民法院一审管辖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2、地域管辖:
(1)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
《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
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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