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受安置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所得税优惠条件(1)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是指符合城镇安置条件,与安置地民政部门签订《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领取《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的士兵和义务兵。
(2)纳税人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和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其中服务型企业是指从事现行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规定的经营活动的企业。
(3)取得民政部门核发的新办服务型企业或新办商业零售企业安置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认定证明。
(4)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规定比例。
(5)与其签订1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以及为安置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缴纳社会保险。
摘自2005年8月3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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