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履行进口合同时应该注意的几个问题
时间:2023-06-07 09:02:54 33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在整个合同的履行过程中,买方最关注的可能就是能否按时收到符合合同要求的货物。注意下述几个问题,可能有助于买方达到目的。

1.关注卖方的履约进程

合同订立之后,买卖双方开始各自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买方在进口重要物资时,应当关注卖方的履约进程,以确保能够按时收到货物。以合同为依据,催促卖方及时办理它所应当完成的事项。关注卖方履约进程,有助于及时解决可能威胁到合同进程的各种细节,也有助于加深对于卖方的了解,加强双方的合作关系。例如,临近装货期时,我方进口商应当及时提醒。

2.做好信用证的开立和修改工作

如果合同规定货款需通过信用证进行支付,我方进口商应当按照合同期限做好信用证开证申请工作。按照合同对于信用证类别等要求向银行提出申请,一般不要开立可转让信用证,避免因第二受益人原因使我方遭受损失;金额通常应当是确定的,避免使用约(abot)、大约(circa)、近似(approximately)等根据UCP600被认为可以有10%增减幅度的词语。在涉及单据要求时,要逐项明确单据类别和具体要求。当信用证开立后,要进行审核确保与向银行提交的开证申请书一致,否则应当立即提请银行要求修改。

在受益人接受信用证后,可能因形势变化而提出修改。当受益人提出修改要求时,我方进口商(开证申请人)根据合同和客观情况应当及时予以回复,要严格以合同为依据审慎对待,不能置之不理。如果同意受益人的修改要求,应当及时向银行提出;如果不同意其修改要求,应当及时告知并请对方按照信用证原条款执行。对于同一修改通知下的信用证内容,对方不能部分接受部分否定。一般情况下,卖方应当告知银行他的态度。在实践中,如果卖方按照修改后条款提交单据,意味着他接受了修改后的条款,如果他仍按原证条款交单,意味着他拒绝了修改。对此买方应当注意,有所准备。

如果对国外出口商的资信不了解或不信任,也可以在合同中规定只有当进口商收到出口方请银行开立的卖方履约保证书后才开立信用证时,我方进口商才能开立信用证。并且要规定好,银行保函必须是不可撤销的,保函有效期要晚于卖方履约时限。

并不是所有的进口都需要使用信用证进行支付的。总的原则是严格按照合同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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