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届毕业生王小姐问:
我已经初步联系好了工作单位,目前正在谈签订劳动合同的问题,其中我对合同文本中提到的见习期和试用期的规定感到比较模糊,合同中规定合同期限为五年,其中见习期为一年,试用期为六个月,我不明白这两个期限到底是怎么回事,在见习期内我是不是随时可以提出解除合同,是否构成违约,要交违约金吗?另外我还发现我的同学跟单位签的合同中还有学徒期的约定,这个期限又是怎么回事?
答复:
见习期制度是我国针对应届毕业生进行业务适应及考核的一种制度,适用于用人单位招收应届毕业生,包括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及技校毕业生等,根据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招收上述毕业生后,原则上都要安排见习,期限为一年。对入学前已从事一年以上有关专业实际工作,经所在单位批准,可免去见习期。见习期满如果合格,则对该职工办理转正手续,为其评定专业职称,聘任相应职务,确定工作岗位。如果见习期满,达不到见习要求的,可延长见习期半年到一年,或者降低工资标准,表现特别不好的,可予以辞退。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劳动用工管理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规定,大中专、技校毕业生新分配到用人单位工作的,仍应按原规定执行为期一年的见习期制度,见习期内可以约定不超过半年的试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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