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屋征收过程中,被征收人有哪些权利参与
时间:2023-05-08 11:43:41 28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被拆迁人的参与权包括提供规划意见、提出征收补偿方案意见、参与听证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制定征收与补偿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宣传,并征求社会意见。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第十一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公布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民意修改情况。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代表、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第十九条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进行评估确定。

对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鉴定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在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征求意见。拆迁安置补偿金:指拆迁建设单位按照规定的标准向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支付的各种补偿金。

拆迁建设单位按照规定标准向被拆迁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支付的各种补偿。房屋补偿费一般用于补偿被拆迁人的损失。按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分类,按平方米单价计算。(2)周转补偿是用来补偿被拆迁房屋的居民临时居住或寻找临时住所的不便。按临时居住条件分类,按被拆迁房屋居民人口按月补助。(3)奖励性补偿是鼓励居民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放弃部分权利,如自愿迁往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房屋等。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确定,拆迁单位必须严格执行。(4)除住房补偿外,还可获得过渡期的搬迁补偿、设备搬迁补偿和临时安置补偿。

双方协商不成拆迁协议的,由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屋土地局裁决,区监察委员会负责举报、投诉箱和监察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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