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被征收人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非法收缴财物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后,可以在六十日内申请行政复议;第十三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当向当地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第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受理的,在法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二是被征收人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行政案件受理。《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财产权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第十九条规定,对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五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复议机关对复议后的案件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典型案例]
某地41号、42号房屋为张某的合法财产,土地所有权为新村集体所有,使用权为张某所有。上述房地产的所有权、使用权依法登记。由于新村改造的需要,区政府根据有关决定授权拆迁办负责区内房屋拆迁管理工作,并按照出台的有关房屋拆迁政策法规开展拆迁改造工作国家和市政府。张某不服区人民政府颁发的房屋拆迁许可证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分析]
本案中,法院认定拆迁办于2001年10月30日签发了房屋拆迁许可证(2001)G号,并于2001年11月1日在《珠海经济特区日报》上刊登了《城市房屋拆迁通知书》,同意拆除新城区红线内的旧房屋村庄重建。拆迁办以公告方式在珠海经济特区报上公布了拆迁许可证的内容。通知的效力延伸至本市,故原告应被视为已于2001年11月1日知晓拆迁许可证的内容。原告直到2004年9月2日才向法院提出申诉,并对拆迁办的拆迁许可行为提起诉讼,该行为已超过最长期限两年。而且,由于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原告未能说明拖延法定期限的正当理由,故依法驳回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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