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形象广告是否违反侵权法?
时间:2023-07-01 20:03:40 169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幼儿园经幼儿口头同意利用幼儿形象作广告构成侵权,侵犯了幼儿肖像权。根据我国《民法典》、《广告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幼儿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肖像权由其监护人行使。幼儿园未取得幼儿监护人同意,仅以幼儿口头答应便制作广告招生盈利,侵犯幼儿肖像权。幼儿家长有权要求幼儿园撤回相关广告,并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孩子在幼儿园受伤幼儿园是否承担侵权责任

孩子在幼儿园受伤幼儿园一般是要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教育机构的过错推定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条

【教育机构的过错责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零一条

【在教育机构内第三人侵权时的责任分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条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第九百九十条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第九百九十一条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

第九百九十五条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三十三条广告主或者广告经营者在广告中使用他人名义或者形象的,应当事先取得其书面同意;使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名义或者形象的,应当事先取得其监护人的书面同意。

第三十八条广告代言人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应当依据事实,符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

不得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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