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目前暂时不可能实施前科消灭制度,但是符合必要条件的可以实施犯罪档案封存。
《刑事诉讼法》在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
前科是指上一次的犯罪事实及受到的刑罚,常用于有前科,即以前因故受到过刑罚。有前科的人又犯新罪,如果符合累犯的条件,就构成累犯,要从重处罚。有某种前科的人不能担任某些职务,如被剥夺过政治权利的人不能担任中国人民法院中助理审判员以上职务。曾有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不能视为有前科。
前科劣迹目前阶段已经限制了许多职业,很多用人单位要求应聘者到派出所开具无犯罪证明,但是,因为有的应聘者年少时曾经有过不光彩的一段,导致无犯罪证明信无法开具,或者:属地派出所个别工作人员不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制度,对公民个人的隐私把控不严格,给钱就能随意查询公民个人用户信息,导致用人单位查出该人曾经有不良记录,借此缘故给予无条件开除,引发一系列问题和社会矛盾。一纸证明,无疑给曾经有过犯罪记录的应聘者增加了许多就业障碍,导致找不到工作,或者找到工作被开除,丧失公民平等的劳动权,心理上产生了负担,很容易“自暴自弃”,“破罐破摔”。因为他们已经为曾经犯过的错误,得到了相应的惩罚,这时,再重新踏入社会,从而心灵上产生社会不公平的心态,很可能再次走向犯罪的道路。
无犯罪证明对于用人单位相关人员来说,如同挡箭牌。一出示就表示没有问题;即使是出了事,也可以借此推托。然而,事实上果真能够如此吗如果真的是要犯罪,一纸证明并不能挡住犯罪的脚步;而那些曾经犯过罪的人,难道就没有资格拥有自己的工作吗他们曾经犯过罪,不代表以后就会犯罪,也已经受到了惩罚,凭什么要剥夺他们劳动权利这不是对他们的“有罪推定”吗这是一个恶性循环。犯罪纪录只是“过去式”,以“过去式”的清白去证明“将来时”的清白,这种逻辑本来就存在天然的错误。用犯罪证明来证明清白的做法,我们不是第一次碰到,恐怕也不会是最后一次。公安部门也明确表示,擅自将无犯罪记录作为公民行动的前置条件,已经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也侵犯了公民包括曾经有过违法犯罪经历人员的基本权利,公安机关不予支持。
随着社会的发展,体现社会的和谐,不断完善法律,以人权为本,公安机关首先应该做到:严格把控公民个人信息,不得随意给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从源头上保护公民隐私,从法律上明确各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应聘者开具无犯罪证明信作为入职的前提条件,从法律上真正的保障每个公民都有平等的劳动权利,法学界提倡:对于未成年犯,或者初犯,和缓刑犯,以及判处有期徒刑1年之内的轻刑犯人,作为试点,经过5年考验期,消除前科制度,征兵,就业,考公务员不受影响,给每个人一次重新改过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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