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科消灭制度的必要性及意义
时间:2023-06-11 11:53:22 49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刑法上所讲的前科,是指曾经被人民法院判处过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并且已经执行完毕的人又重新犯罪。我国于1984年签署了《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又称《北京规则》)。规则规定:对少年罪犯的档案应严格保密,不能让第三方利用。只有与案件直接有关的工作人员或其他经正式授权的人员才可能接触这些档案。因此,对未成年犯前科予以封存是在履行我们本应当履行的国际义务。但令人遗憾的是,我国现行国内法却没有相对应的法律条款。因此,建立前科消灭制度势在必行,这既是刑罚目的观上的一个重大变革,也是刑罚人道主义和趋向实质公正的表现之一,符合刑事立法的潮流和趋势。

1、确立前科消灭制度有利于消除前科对前科者所带来的不利影响,更利于他们复归社会

由于有被处罚的经历,罪犯的标签使前科者很难建立正常的人际关系;保留犯罪记录所导致曾经犯罪的人某些权益、资格终身丧失或被限制,使其在升学、就业、生活上带来许多困难,社会少有其生存之地。前科的永久存续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是对前科者人性和人格的否定,极大影响他们重新做人的信心,致使其个人与他人、集体乃至与社会的和谐亦会受到严重影响。犯罪人一次犯罪,终生处于刑罚后遗效果之下,极不利于犯罪分子重返社会,也不利于社会防卫目的的实现,而后遗效果的影响对于因一时过错而犯罪的未成年人尤为强烈。因此,构建前科消灭制度,适时实行前科消灭,通过撕掉罪犯标签,尽力消除社会对前科者的身份歧视,为其排除新生的障碍,架起其复归社会的金桥。

2、确立前科消灭制度是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和未成年人犯罪政策的需要

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核心是区别对待、惩办少数,改造多数。正确地实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既要有力地打击犯罪,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又要充分重视依法从宽的一面。过度的刑罚相会导致更多、更严重的犯罪。充分考虑未成年人的主体因素的特点,建立未成年人轻罪记录消灭制度,合适地体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宽的一面,才能真正充分实现刑罚的功能。另外,在对待未成年人犯罪方面,我国已基本上形成了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以及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未成年人的法律干预,是通过惩罚达到教育改造的目的,使其成为一个正常的社会公民。在此大背景下,构建符合我国实际的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则显得非常必要和迫切。

3、确立前科消灭制度是回应司法实践的需要

随着我国社会依法治国进程的加快,人权保障的入宪,以及面临形势严峻的前科人员重新犯罪浪潮,司法实践中呼唤前科消灭的内在需求日益凸显。虽然我国刑事立法中没有明文规定前科消灭制度,但却存在前科消灭的制度实践。如徐州市鼓楼区法院和山东青岛李沧区实行的采取封存方式的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山西太原市实行的不入档的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等,都取得了不错的社会效应。通过前科消灭的办法,将感性的道义与刚性的法律相融合,为部分已改恶从善的前科者提供发展的空间,本身就是一种人道主义的具体体现,同时也是司法文明的大趋势,立法机关应当对此作出积极的建设性回应。

4、确立前科消灭制度符合刑罚和司法文明的发展趋势

世界各国刑罚整体趋轻,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处理开始多样化和社会化,很多国家设立了完善的非刑罚处罚方法,如委托人制度、累进处遇、不计前科、寄养家庭、教养学院和训练学校、定罪不判刑的考验期等等。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已经成为各国未成年人犯罪立法的潮流,符合司法文明的发展趋势。我国是《北京规则》、《联合国保护被剥夺少年自由准则》等国际公约的成员国,这些国际公约中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消灭都有明确的制度规定和要求,我国刑法立法也应实现与国际社会的接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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