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建立前科消灭制度有利于进一步完善中国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法律制度。刑事前科或污点消灭制度最初起源于法国,是自17世纪后半叶在君主赦免权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中国现行刑法没有对未成年犯罪人规定前科消灭制度,这与中国一贯倡导的对未成年人犯罪要贯彻教育、挽救、改造的刑事政策精神是不相符的,我们应当在刑法中对此作出明确规定,通过进一步完善立法对未成年人犯罪人的权益给予保护。
其次,前科消灭制度有利于未成年犯罪人的回归社会。未成年犯罪人的转化需要一个宽松的社会环境、足够的悔改余地和继续发展的空间。中国《刑法》第一百条规定了前科报告制度,即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不得隐瞒。曾被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走向社会的时候都会面临如实报告的问题。前科的存在,将对未成年当事人产生
一系列的消极影响或者不利的法律后果,如导致当事人在民事和行政等方面的资格或者权利受到限制或者被剥夺。未成年人犯罪原因与成年人不同,其主观恶性不深,可塑性、可改造性较大。取消曾被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的刑事污点,有利于对他们的教育和感化,使其改过自新、重返社会。
第三,前科消灭制度是世界各国未成年人刑事立法的潮流和趋势。《联合国保护被剥夺自由少年规则》第十九条规定:释放时,少年的记录应封存,并在适当时候加以销毁。另外,根据中国签署的《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规定,未成年罪犯的档案不得在其后的成人诉讼案中加以引用,明确了只要犯罪时未成年,其后果不应对其成年以后的生活有任何影响,确立了消灭前科的原则。同时规定:对未成年罪犯的档案应严格保密,不能让第三方利用。只有与案件直接有关的工作人员或其他经正式授权的人员才可能接触这些档案。
相关法律知识:
前科的量刑效应
在我国,犯罪前科会同样引起量刑上的对已犯罪者不利的法律后果,并且犯罪前科是对行为人从重处罚的主要量刑依据,根据现行刑法的规定,犯罪前科的量刑效应主要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得以见证:
第一,犯罪前科在一定范围内是构成累犯的前提条件,构成累犯的人必然是有犯罪前科的犯罪分子。》》》查看全文
前科消灭制度的必要性及意义
建立前科消灭制度势在必行,这既是刑罚目的观上的一个重大变革,也是刑罚人道主义和趋向实质公正的表现之一,符合刑事立法的潮流和趋势。
1、确立前科消灭制度有利于消除前科对前科者所带来的不利影响,更利于他们复归社会》》》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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