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上所讲的前科,是指曾经被人民法院判处过拘役、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并且已经执行完毕的人又重新犯罪。设立前科消灭制度的宗旨在于,一旦前科消灭或被依法撤消,就会产生以下影响:
(1)罪、刑记录的一并消失,行为人在法律上视为未实施犯罪之人,人事档案不做有关记载;
(2)不再履行刑法典第100条规定的前科报告义务。即依法受到刑罚处罚有前科的未成年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无需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刑罚处罚的事实;
(3)因前科引起的刑法上不利的法律后果消失;
(4)因前科所引起的非刑事的不利后果消失;
(5)社会各界不得以行为人有前科为由对其进行歧视。
前科的范围
确立前科消灭制度,首先应明确前科的范围。笔者认为,凡是被法院判决构成犯罪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人,从法院有罪判决确定之日起到前科消灭或撤销之日止,被认为有前科。前科事实在认定累犯和裁量刑罚时予以考虑,这里的依法应受刑事处罚包括实际受刑罚处罚和定罪免刑两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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